首页 测评 咨询 学习 悟性 协会 方案 银川市社会心理服务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规章制度   组织架构
联系方式      

  银川市心理咨询师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银川市心理咨询师协会,英文名称YinChuan Psychological Consultant Association缩写:YCPC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心理学工作者、心理学研究和爱好者等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辩证唯物主义科学理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全国广大心理咨询师工作者,开展学术研讨,加强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以促进中国心理咨询的生活化,促进人们的心理健康、快乐和幸福。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银川市科学技术协会、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银川市民政局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湖滨街银湖巷41号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宣传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开展学术咨询、研究、推广、交流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包括:个人会员是本团体组织的主体。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具有初级以上心理学、教育学及医学相关专业学科的专业技术职称者。

  3.从事心理咨询及心理治疗有关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其它科学技术的学会的成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4.凡热心支持心理咨询事业的学术、科研,教育或其它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外籍心理卫生专家,赞助本协会工作,对我区心理卫生事业有重要贡献者,或非心理卫生学界的外籍专家和知名人士,赞助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区与其他地区的心理卫生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二) 单位会员是具有一定数量心理咨询工作者的心理学研究、教学单位及与心理咨询有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填《个人会员申请表》或《单位会员申请表》;

  (二) 申请人提交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个人职称证书材料复印件;

  (三)协会审核;

  (四)通知审核结果;

  (五)交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复印件各一份、1.5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缴纳会费(98元/年);

  (六)建档,制作会员证;

  (七)发放会员证;

  (八)未批准不予通知。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参加协会定期组织的职业督导;

  (七)优先取得本团体编辑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

  (八)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维护协会形象;

  (六)保守协会秘密;

  (七)按时注册并缴纳会费;

  (八)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九)为协会健康发展献言献策,尽心尽力;

  (十)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3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组成。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本团体的活动计划;

  (十)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一)举办学术报告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成员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应不少于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督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一名监事。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没有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一般应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监事在任期内,会员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监事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协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行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协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通过的会费标准报相关部门备案。本团体开展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自身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民主决策制度等,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社团举行重大活动时,必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或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社团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向社会公开承诺提供诚信服务,并以真诚服务、优质服务取信于民。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将重大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向社会披露,增加社会团体活动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团不得擅自举办以收费为前提的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也不得借举办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的名义,向会员单位索要赞助、强行摊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年1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活动推荐  
女王节活动 ...
女人唯一要做的就是多爱自己,爱自己的健康...
《你我皆凡人...
情绪如四季般自然地发生,一旦情绪产生波动...
心理专家 |...
音乐可以疗愈你,让灵魂净化,让灵性绽放!...
心灵归属地 ...
银川市心理咨询师协会成立于2015年2月...
友情链接: 银川科普网   |  
Copyright @ 2018 宁夏心理健康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宁ICP备19000235号

宁公网安备64010402001069号

法律声明 联系我们 版权信息